为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活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巴中市市场监管局积极践行“灵活执法”、宽严结合、法制相结合的理念,全面推行“包容性执法”。审慎监管”和禁止与豁免。五项从宽、减轻、严厉处罚清单和“首次违规不处罚清单”制度,鼓励市场主体自纠错误、从容前行,让市场监管执法更加有力和温暖。现将一批行政处罚不予核准(免除)典型案例予以公告:
1、未按时报送、披露年度报告的情况
2024年3月24日,巴中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异常经营名录剔除申请。经查,当事人未在2023年规定期限(1月1日至6月30日)内按照《企业信息公开暂行条例》的规定报送并公示2022年年度报告,并于7月被列入上市名单2023年9月9日,进入业务异常名单。有关各方已于2023年7月26日提交并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规定,列入异常经营名单,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其首次违法,及时补充年度报告,未产生不良后果,符合《巴中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目录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规定》处罚》和《巴中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根据《初犯不予处罚目录(2023年版)》的规定,并按照本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3号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2024年3月25日,登记机关将当事人移出经营异常名单。
2、涉嫌发布虚假广告
2023年10月,巴中市巴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其经营的抖音商城门店声称某类包装饮用水为矿泉水,涉嫌发布虚假广告。随即,该局组织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举报事项基本属实。当事人提供了饮用水的检验报告。经执法人员教育引导并责令改正后,当事人立即撤下整改宣传。
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当事人首次违法,违法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符合《巴中市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免、减轻、从轻、从重处罚》和《巴中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第一名录》 根据《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目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3年版)》家常菜的广告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3.发布含有禁用词语的广告
2023年7月,巴中市巴州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发布含有“第一公司”字样的广告。立即,该局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微信公众号简介和影院介绍中显示有“川东北首家激光、4D电影院”等广告字样。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进行行政约谈后,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当事人发布含有禁用词语的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首次,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纠正,符合《巴中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目录清单》不予、免予、减轻、从轻、从重的处罚”和《巴中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根据《首次违法不予处罚》目录的规定(2023年版),根据《南都》《广告绝对用语执行指引》第九条、《四川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市场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程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立案。
4、未明示价格提供护理服务案
2023年7月,南江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教育科体局、县文化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时发现经查,该经营场所没有明示价格,并于2023年7月31日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开始招收22名学生,开展护理业务活动,并为学生提供膳食。但其在营业场所并未以任何形式明示收费价格,仅与消费者口头沟通后确定收费金额。
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未明码标价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首次、违法时间短且积极配合调查,现已整改并符合《不予、免除、减轻行政处罚目录清单》 《巴中市市场监管领域从轻到重处罚》和《巴中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目录清单》规定不予处罚《第一次违法行为》(2023年版)中,该局责令违法行为立即改正,并对其进行法制宣传,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五、(王)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2023年10月16日,南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时,发现当事人正在销售“福中美”多功能智能加热桌。桌面上的标签上标有专利标识和“自主研发。专利产品”字样,由生产厂家向当地出具的当事人的专利证书(专利号:ZL.201920497884.4),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公报》显示其法律地位无效(专利权因未缴纳年费而终止,公告日期: 2023.03。上述产品为当事人于2023年9月9日购买的,购买数量为5台,总价值为10,200.00元。由于上述“鲁中美”多功能智能取暖桌自购买之日起至本局执法人员检查之日未曾销售,不存在违法所得。同时查明:当事人在购买涉案产品时,取得了购买收据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家常菜的广告词,可以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且不知道该产品的合法来源。购买的涉案产品具有无效专利。
当事人销售无效专利商品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由于当事人在购买涉案产品时取得了进货票据和供货公司的营业执照,能够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因此并不知道涉案购买、销售的涉案产品是假冒伪劣产品。专利产品;并且在立案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符合《巴中市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不、免、减轻、轻、重处罚目录》规定的“不处罚”条件的证据材料,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假冒专利产品,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6.通江县家常菜馆超范围经营食品案
2023年2月,通江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称,通江县一家家常菜馆未按允许类别范围销售食品。该局执法人员对该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菜单上有蒜蓉黄瓜凉菜、辣椒皮蛋等。在美团网店,“下架”栏里展示的是辣椒碎和皮蛋凉菜。同时查明:2020年3月19日,当事人开设美团网店; 2022年12月,该党将辣椒皮蛋凉菜上架美团网店,销售131份,价格16元/份。金额为208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2023年2月14日,执法人员检查现场时,当事人当场将网店的凉菜下架。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且非故意,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经过教育,他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改正,并查看当天实体店的菜单。网店冷菜换货下架。同时,涉案食品价值较小,没有造成不良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四川省市场监管区域根据《不予行政处罚、不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