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经批准办理辞职手续的,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中有关职工辞职后工龄计算问题的批复,辞职前和再次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九十年代前职工自动离职或辞去公职,其工作年限都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