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集中供暖的房屋,空置房屋不居住为业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业主不能未居住或自行切断供暖设施为由拒绝供暖费。
对于业主切断暖气设备的情形,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予认可为拒缴供暖费的抗辩主张。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