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已删除了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扣缴义务人,仅仅保留了以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2、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3、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