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
第二,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
第三,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