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批捕,作为受害人,法律没有明确赋予这一环节的具体权利,只能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反映个人意见,了解不批准逮捕的理由是否有法律依据。因此,对于检察院不批捕的,受害人暂无申诉途径,但是可以通过上访解决。
《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因此,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不当或有错误,可以要求检察院复议,或按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