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人的占有是基于所有权人对物的丧失而非所有权人的抛弃,因而所有权人仍对物享有物权,因此法律明文规定遗失物和失散的饲养动物的所有权仍归于失主。而拾得人依法履行一定程序(如通知、保管、报告及交存义务)后,在法定期间内仍无人认领,主管机关应将遗失物或拍卖所得的价金交予拾得人,拾得人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因此“拾得遗失物是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