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使用权房可以转让承租权,但是承租人不能随意转让产权。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公有住房的承租权在没经产权所有人允许的情况下,也不能擅自转让,承租权转让就是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将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代替承租人,直接向出租人继续履行该房屋租赁合同,这个第三人就叫作承租权的受让人。如果征得产权所有人或单位的许可,并且授权承租方负责任转租,承租方可以按公租房转让程序转让:
1、双方达成意向,签订《上海市公有住房承租权转让合同》;
2、带上签订的转让合同、上海市公有住房差价换房征询表(以下简称“物业征询单”)及买卖双方身份证件、户口簿原件或复印件,由卖方向该房屋所在物业公司征询;
3、双方至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交易中心审核通过将出具准予差价换房通知书;
4、双方凭交易中心出具的准予差价换房通知书至该房屋所在物业公司办理租赁户名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