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诉讼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