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立信用担保机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其中实物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2、从事担保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国家发改委认可的从业资质,或具有2年以上从事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主要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5年内无经济犯罪记录;
3、有科学规范的风险控制制度和相应的内部风险控制机构;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得涉及银行及非银行的金融业务;
5、不得以会员制募集担保资金,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