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周时期土地所有制是奴隶主国家所有制。《诗经·小雅·北山》中所说的“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就是这一时期土地制度的本质特征。
商西周时代的“井田制度”,是把土地分配给单个家庭,并定期实行重新分配的制度。“井田制度”是我国奴隶社会最基本的土地制度,是奴隶制国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这种起源于原始社会末期农村公社的土地制度,在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形式犹存,而性质已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