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社会存在三种为社会所接受的权力:
1、传统权力:传统惯例或世袭得来;
2、超凡权力:来源于别人的崇拜与追随;
3、法定权力:理性法律规定的权力。
韦伯认为:人们对其服从是因为领袖人物占据着传统所支持的权力地位,同时领袖人物也受着传统的制约。但是人们对传统权力的服从并不是以与个人无关的秩序为依据,而是在习惯义务领域内的个人忠诚。领导人的作用似乎只为了维护传统,因而效率较低,不宜作为行政组织体系的基础。而超凡权力的合法性,完全依靠对于领袖人物的信仰,他